新興地磅(南湖地磅(新嘉地磅(解放地磅)建設地磅)嘉興地磅(武原地磅(陶莊地磅(干窯地磅(天凝地磅)海鹽地磅)大云地磅(嘉北地磅(新豐地磅(秀洲地磅(新城地磅)高照地磅)余新地磅(于城地磅(元通地磅(西塘橋地磅(沈蕩地磅)百步地磅)秦山地磅)油車港地磅(王店地磅(洪合地磅(新塍地磅)王江涇地磅)周王廟地磅(許村地磅(長安地磅)馬橋地磅)塘匯地磅)姚莊地磅產品標準、規程與OIML建議的關系:
由于衡器產品屬于計量器具,而大部分衡器產品在我國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,必須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。因此,作為衡器產品的標準在計量特性要求、測量方法上,應盡量滿足上述各類衡器的建議的要求。
在我國2005年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》中,明確規定了各類非自動、自動衡器包括稱重傳感器、稱重儀表屬于依法管理的范圍。
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《采用標準管理辦法》中指出,“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,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貿易的需要,提高我國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,促進采用標準",同時指出“標準是指標準化組織(ISO)、電工委員會(IEC)和電信聯盟(ITU)制定的標準,以及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組織制定的標準",在該文件的附件中將法制計量組織(OIML)也列入了采用標準的范疇。
在衡器產品標準的制訂中,理所當然地應盡量滿足上述各類衡器的建議(OIML R)
的要求。因此在過去近十年的時間里,我國的衡器國家標準的制訂幾乎出現了全盤將OIML建議照搬的現象,美其名曰等同采用。其理由如下:
(1)符合國家提倡為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貿易的需要,盡量能等同采用IDT(identical),并可在該產品說明上做出標志。對于行業或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諸如銷售投標、產品創、高新技術等都有積極的意義。
(2)衡器國家標準的制訂省時、省力,只要將衡器相關的建議正確地翻譯過來就可完成任務。不用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 的調研、分析、測試,產品標準拿到了IDT的采標榮譽。
根據上述客觀存在的現象,我國衡器行業在產品的標準與檢定規程出現了“同化"的現象,產品標準與檢定規程并存,甚至可以等同。也就是說魏塘地磅(羅星地磅(惠民地磅)西塘地磅)海昌地磅(通元地磅(海寧地磅(硤石地磅)海洲地磅)澉浦地磅產品的標準與檢定規程除了格式的不同之外,內容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。